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如何處理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重新認定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不過,根據《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審核復核規則》相關規定,福建省交警部門以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行"三級終審",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交警支隊申訴,支隊將抽調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復查.當事人對復查結果還是不服向交警總隊提出申訴的,交警總隊將從全省抽調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復核. 因此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 事故當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認定的申請,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已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經廢止)所設置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行使職權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僅僅是一種認定事故雙方過錯的證據,僅具有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故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可以將其作為確認雙方過錯程度的證據,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對雙方過錯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實的認定.當然可以根據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采取其它相應的辦法 ,目前福建出臺的《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審核復核規則》對此就作了相關規定,這是全國首例.
三、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應該如何處理
*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發布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項有這樣的規定:"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這一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舉證證明其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進而達到"推翻"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目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規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附:福建出臺全國首個交通事故案件審核復核規則 9月13日記者從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該省在全國率先出臺了《福建交通事故案件審核復核規則》,該規則即日起實施,規定交警部門以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行"三級終審",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交警支隊申訴,支隊將抽調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復查.當事人對復查結果還是不服向交警總隊提出申訴的,交警總隊將從全省抽調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復核.
省交警總隊事故科科長凌峰介紹,過去因事實調查不清,僅僅以路權、因果關系和安全等幾項原則來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導致同樣的交通事故成因,當事人卻承擔不同責任.這使人誤認為,交通事故處理是交警部門在暗箱操作,誰承擔責任是由交警說了算.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規定交警部門應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對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能否進行申訴等沒有具體規定,讓當事人沒有了相應救濟渠道,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針對這種情況總隊制定了新《規則》,盡力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規則》第六條規定,審核、復核交通事故案件,應當逐項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及其證據:交通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候等);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包括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現場照相及現場勘查筆錄是否規范等);調查取證(包括訊問筆錄是否規范,獲取的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能否形成證據鏈);檢驗鑒定(有否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技術狀況、其他痕跡、物品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或鑒定);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車輛、行人及其他物體的運行軌跡、運行速度及避讓措施等主要事實要件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作出的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和濫用職權,是否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交通事故認定書格式是否規范,對原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等.
《規則》還規定,專家組圍繞上述內容對交通事故案件復查或復核后形成《復核(復查)意見書》,載明審核確認的事實、存在的問題以及處理意見.承辦單位接到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辦案時效內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認定.
來源:http://www.realestateintt.com/news787338.html 發布時間:2022-04-01 03:00:00